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联盟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联盟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联盟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联盟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年
理事单位:3万元/年
会员单位: 1万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联盟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联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联盟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本联盟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