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桑顿新能源
近日,启迪环境(000826)公告,公司近日查询到参股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关于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相关信息。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对桑顿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桑顿新能源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28日前向桑顿新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裁定书》内容,申请人贝特瑞(835185)以桑顿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2021)湘0302执1748号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桑顿公司对破产清算明确提出异议,其认为:1、桑顿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只是暂时丧失流动性,可通过重整或预重整的方式纾困化债。2、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通过重整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因此,桑顿公司希望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而不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听证过程中,债权人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其认为桑顿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应当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要求依法裁定对桑顿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所负债务。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桑顿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桑顿公司所处锂电池生产领域运营管理成熟、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有望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且被申请人也迫切希望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因此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有重整可能,符合破产重整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桑顿新能源总资产为65.74亿元,净资产为27.82亿元,负债为37.93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62亿,净利润为-5.24亿。
据悉,今年3月,桑顿新能源董事长文一波在接待调研时表示,自2011年涉足能源领域以来,桑顿新能源经过十三年的深耕细作,已组建起一支技术精湛、实力雄厚的团队。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动力板块和储能板块,其动力产品广泛应用于海外的新能源商用车、乘用车、工程机械和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在2023年成功实现了314Ah电芯的国内首批量产。同时,桑顿新能源在储能电池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转型并推出了一系列覆盖家储、工商业、大储等领域的储能产品,在各大储能场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产品已销往全球130多个国家,已与全球多家知名企业形成了配套供应关系,桑顿新能源产品已经在世界低碳环保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
启迪环境表示,桑顿新能源是公司持股22.7673%的参股公司,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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