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深圳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能获得补贴的新能源车须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此外,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而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对于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拟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相关规定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 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申请方式为,如果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
此外,意见稿中还提到,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还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随后,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发布《关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19、2020年广州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分阶段给予补贴: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可获得地方补贴标准为: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续驶里程及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取得国家补贴后,经审核可获得地方补贴标准为: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纯电动公交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其他类型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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